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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子被造谣事件参与者称后悔

时间:2020-12-15 11:36:10

随着网络的发展,大家也很喜欢在网络上看一些故事或者是段子,视频分享者也很乐意拍一些这样的段子给我们观看,但是如果是恶意拍摄的段子,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那么这个事情就很严重了,12月14日下午,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发布,谷某某诉郎某、何某诽谤案已立案受理,代理律师郑晶晶表示,此前涉嫌诽谤的男子被处以行政拘留,与此次刑事自诉不冲突,若胜诉,两人最高可判3年,下面就跟随微闻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杭州女子被造谣事件参与者称后悔,杭州女子被造谣出轨快递员,杭州女子被造谣进展。

杭州女子被造谣事件参与者称后悔

网络时代与智能手机的到来,被偷拍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你我他在按照自己的生活轨迹行事时,很可能被别人有意或者无意的拍摄并曝到网上。如果是无意的曝光也就罢了,怕就怕有些心有杂念的人偷拍还造谣。就比如今年夏天杭州女子被造谣出轨快递小哥事件,这件事发酵至今被造谣女子仍没有得到一声诚心诚意的道歉。

事件经过

2020年12月14日,浙江杭州。杭州女子被造谣出轨快递员后,不仅被公司劝退,还患上了抑郁症。近日被造谣女子公开表示,她已经请了最专业的律师向法院起诉造谣的三名男子。或许是怕被追责,谣言制造者之一的郎某主动接受采访。

让人失望的是,整个采访过程中郎某并没有向受害者表示歉意。郎某表示,他后悔的不是闲着无聊造谣这件事,他后悔的是造谣的时候不该打包视频,只要不打包受害人吴女士的视频,事件传播就不会那么严重,他也就不会被吴女士追着告上法庭。他如此无所谓的态度让记者感到气愤不已。于是记者就问他现在为什么想要为自己澄清?

郎某回答说:“群里的人都是本地的,我结过婚了, 传出去了多不好。”郎某表示,事件发生后对他本人来说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店铺照开,玩照玩,朋友照交!要说这件事对他最大的影响就是她老婆那边的亲戚有点不开心。而他老婆最介意的是他跟吴女士有没有不正当关系,当确认出轨是谣言后,他老婆也不再生气了。

郎某表示,如果不是吴女士和网友一直小题大做这件事可以说对他没有一点影响。他的店铺还开在原来的地方,只是改了一个名字,附近的居民依然光顾,大家并没有因为这件事而排斥他。郎某表示,吴女士的委屈都是她自己作出来的。其实这件事在他看来早就该翻篇了。记者听了很无语。就问郎某在拘留所里是如何反思的?

结果郎某回答说:“无聊”。郎某表示,他在拘留所被关了9天,那几天他瘦了7斤。出来以后才知道网上还有不少人为他说话,认为他就是一个“打配合”的角色,不该被拘留。记者至此已经不知道郎某今天接受采访的意图是什么,假如说他怕被吴女士追究刑事责任,那他现在不应该痛哭流涕地向吴女士道歉吗?

微闻网小编认为,对于道德观念淡薄的郎某而言,之前的拘留对他毫无震慑作用。由于内心足够卑鄙,他甚至可以把自己装成一个第三者。在这段所谓的“澄清”采访中,他句句都是推诿,说的是对自己有什么影响,一个词都没有提到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和痛苦。笔者认为,这个郎某真的是自私到极点的典范,这种道德观淡薄的人永远不会诚心悔改。希望受害人吴女士尽快得到法院的答复,早一点了结此事。

热评:“社会性死亡”的单 不该由受害者来买

“我不是‘没有做错’,我是‘什么都没有做’!”吴女士对“什么都没有做”几个字的重点强调,是对造谣者的气愤,是对“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无奈,是对真相早已查明、造谣者已被行政拘留处罚后,自己却仍被社会排斥的无力。

“社会性死亡”已成网络流行词,这并不是一件好事,它形容的是个体在遭遇网络暴力后,主观上感到自己丢脸已经到了没脸见人的地步,就像吴女士得了抑郁症;客观上社交往来被阻断、社会声誉被倾轧,比如吴女士被原单位辞退、找新工作又被拒,尽管谣言已被公安机关澄清,却还要忍受漫长的、看不到尽头的压抑与无助。一个词汇的流行,必然伴随着此类事件的屡禁不止,“社会性死亡”引发的伤害该谁来承担?造成的损失又该由谁来赔付?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被造谣伤害的后果不该由受害者去承担。解救“社会性死亡”,需要有力度的法律支撑,也需要一个有温度的社会伸出救援之手。

造谣传谣行为怎么处罚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造谣传谣怎样进行处罚,要依据造谣传谣的情形而定,如果造成严重影响的,是可以按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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